“娃哈哈”因商标图案著作权引纠纷
一品标局讯 据了解,1988年6月16日,作为被告娃哈哈公司的前身—杭州保灵儿童营养食品厂为新研制的儿童食品“ 高效能营养液”,征集设计名称和商标图案,原告袁某参与了征集。他当时设计的图案被采用后,收到了杭州娃哈哈儿 童食品厂颁发的《荣誉证书》。袁某认为,该《荣誉证书》可以确认其为该商标图案的作者,但后来“娃哈哈”营养液 停产,被告将他的作品用于娃哈哈其他产品上,却未得被告的同意。袁某认为,被告此举侵害了他的著作权,遂诉至法 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厂发布征集内容时,曾承诺“一经采用,给予500元奖金”。1988年8月11 日,该厂向袁某支付150元,收据上显示该笔费用为“娃哈哈营养液外包装设计费”。原告袁某无法提供创作底稿,收 到的设计费并非登报征集所称的奖励金额500元,该厂还向案外人任某、陈某支付了设计费,无法认定袁某单独创作了 涉案作品。即便涉案作品是原告袁某单独创作,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来看,给付的奖金符合相关美术作品稿酬标准, 可以认定该厂已支付了公平合理的对价。袁某也接受了这笔设计费,该厂可以无条件、无限制地使用涉案作品。
据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袁某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驳回袁某上诉,维 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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